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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93335号“VESS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2: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353号
申请人:曾庭权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粤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93335号“VES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08702号“薇诗莉VESSRI”商标、第25357604号“七卫士7-VESI”商标、第26093320号“ESI”商标、国际注册第1370776号图形商标、第56836624A号“VESSI APPAREL及图”商标、第14177552号“VESSI APPAREL及图”商标、第51770167号“VESSI FOOTWEAR”商标、第4850668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并在鞋业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鞋内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鞋;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