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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43886号“AOL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2: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32号
申请人: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43886号“AO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22400号商标、第16094033号商标、第53321865号商标、第355736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广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AOLAN”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或主要认读文字之一“AOLan”、“Aolan PH”、“Ao lan”、“AOLAN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AOLAN 商标 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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