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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67821号“欧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4: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47号
申请人:乔纳森·马克·肯德里克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67821号“欧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560006号“欧克工具OUKE及图”商标、第32066561号“欧克家居”商标、第66812996号“欧能克”商标、第7501301号“欧特克”商标、第11298025号“欧斯克”商标、第33531306号图形商标、第22761294号图形商标、第7526989号“LONGREAC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中的“欧克”具有其他含义,相关公众不会将其视作烈士的姓名,申请商标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且多件含有“欧克”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经查询中华英烈网,申请商标中“欧克”为烈士姓名,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欧克 商标 乔纳森·马克·肯德里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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