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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947460号“世珍SHIZHE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4:15关于第42947460号“世珍SHIZHE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197号
申请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世珍鲜货(江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江苏淮河小镇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42947460号“世珍SHIZH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珍及图”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注册的商标,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申请人第1715235号“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抄袭,淡化了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和《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历史渊源及所获荣誉情况、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引证商标驰名认定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达到驰名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加之争议商标经使用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江苏淮河小镇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2023年2月由我局核准转让予世珍鲜货(江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故我局将之列为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在《商标法》中均有相应规定予以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证明其引证商标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11)633号批复中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遵循个案认定原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差别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对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关系产生错误联想。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罗列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在类似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商标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世珍SHIZHEN及图 商标 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