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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622119号“全球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4: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50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琪 委托代理人:中知尚壹(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47622119号“全球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4440777号“全球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40773号“全球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55504号“全球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驰名商标的抄袭、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全球通品牌市场调查数据及分析;
2、广告合同;
3、销售协议;
4、在先裁定;
5、申请人商标驰名商标认定通报;
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异议已被核准注册,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增加了被申请人维权成本。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三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差别较大,不应扩大保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恶意,系出于企业经营需要,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
2、作品登记证书;
3、产品包装图片;
4、销售合同、发票;
5、宣传视频;
6、产品图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该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申请,于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烧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申请,于2008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隐形眼镜用溶液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2月14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
3、引证商标二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申请,于200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2月14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
4、引证商标三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于2001年12月29日申请,于2003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电话业务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2月14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2013年12月27引证商标三经我局认定在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服务上已为相关所熟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虽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相同,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合查明的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在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服务上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三完全相同,构成对申请人“全球通”商标的复制。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全球通”商标注册在烧酒等商品上,易消弱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显著性,导致申请人“全球通”商标显著性的淡化,进而致使申请人上述商标权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予以宣告无效,故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全球通 商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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