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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85591号“8 MINUT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5: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334号
申请人:广州如霜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85591号“8 MINU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79672号“BODY MINUTE”商标、第29806905号“欧尚1分钟 1分钟AUCHAN MINUTE MIN及图”商标、第29807079号“欧尚1分钟 1分钟AUCHAN MINUTE MIN及图”商标、第34908360号图形商标、第1500267号“8分钟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以及消费群体,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申请的商品选项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特点,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及系列引证商标商标信息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去污剂;香精油;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脱毛用的化妆品;去污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抛光制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时间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8 MINUTES 商标 广州如霜化妆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