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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47287号“MX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6: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31号
申请人:北京宏光东英体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47287号“MX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29291号“名鞋汇 MXH”商标、第15623595号“美新华MEIXINHUA MXH及图”商标、第58900512号“美新华 MEIXINHUA MX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投放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经一定设计的字母“MXH”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部分之一的“MXH”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会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替他人推销;网站流量优化;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广告宣传;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替他人推销;网站流量优化;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广告宣传;广告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替他人推销;网站流量优化;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广告宣传;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MXH及图 商标 北京宏光东英体育培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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