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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25535号“健迩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6: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72号
申请人:苏州糖之谷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25535号“健迩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32540号商标、第11448791号商标、第8058113号商标、第12884472号商标、第10524933号商标、第8564647号商标、第4326965号商标、第9759451号商标、第22369186号商标、第15423099号商标、第15422867号商标、第15543314号商标、第10387096号商标、第4050491号商标、第55227389号商标、第65932827号商标、第63942020号商标、第62431491号商标、第62420886号商标、第63166654号商标、第63915865号商标、第65091302号商标、第654080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三均已被驳回注册,引证商标十八处于待审状态,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处于初审公告期。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已被核准注册,说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近似。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六、二十、二十三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十八、十九处于注册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六、二十、二十三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十七至十九、二十一、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经一定设计的中文“健迩康”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健尔康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饮食营养咨询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老年人护理中心;医疗辅助;保健站;按摩;理疗;医疗护理;保健咨询;医疗保健;心理专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老年人护理中心;医疗辅助;保健站;按摩;理疗;医疗护理;保健咨询;医疗保健;心理专家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老年人护理中心;医疗辅助;保健站;按摩;理疗;医疗护理;保健咨询;医疗保健;心理专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健迩康及图 商标 苏州糖之谷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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