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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731093号“PETZ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7:2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91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比革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雪域牧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31093号“PETZ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275号决定,于2022年7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雪域牧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有效。比革邦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进行质证,故不应予以采信。请求将被申请人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并进行质证。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交易文书、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形式):1、开店授权书及营业执照;2、天猫店铺、产品评价及销售记录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提供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被申请人与被授权人恶意串通而伪造的虚假证据;证据2以虚假证据1为基础同样不具有证明力。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复审商标多次转让公告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8年3月27日转让至保定莎捷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后又于2019年6月20日转让至北京雪域牧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天猫店铺、产品评价及销售记录截图,显示了“petzl”标识,且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为服装等,虽开店授权书显示的日期为:2019年6月2日,但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2月14日提交了复审商标的转让申请,在不违背复审商标转让前所有人的意愿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与被授权签订的授权书可视为被申请人使用商标的行为。因此,在案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PETZL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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