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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39597号“GO-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8: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88号
申请人:高图企业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39597号“GO-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880081号“GOTO I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65924号“GOTO IDEAS FOR BR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71182号“GO 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795171号“TG GOTO ELECTR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829386号“客多 C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496722号“C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商业中介服务、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寻找赞助、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研究、化妆品、香水和美容产品市场的调查研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五、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2、1845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至四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商业中介服务、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寻找赞助、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研究、化妆品、香水和美容产品市场的调查研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若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字母构成、认读、外观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GO-TO 商标 高图企业控股私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