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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85536号“鑫春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40: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24号
申请人:张宏斌 委托代理人:沈阳互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牛建刚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56785536号“鑫春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2866250号“鑫春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入职梧州盈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并负责河南省和安徽省的鑫春兰品牌空调销售工作。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鑫春兰”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恶意申请。三、“鑫春兰”经过申请人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四、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多数都是抢注电器行业商标,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授权协议;2、宣传、推广截图;3、发票、合同;4、安装图片;5、证明函、被申请人工资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的,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的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是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具有显著性,被申请人没有恶意,并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其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2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使用在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相类似的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商品为空调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空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尚存在区分,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鑫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