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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82466号“华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41: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53号
申请人:江西华轩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2466号“华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5641号“华而轩 HUA ER XUAN及图”商标、第21765489号“华轩商厨”商标、第8485408号“华轩居”商标、第14609028号“华轩天下 HXTX”商标、第19827862号“华轩印象”商标、第53244179号“华轩派 HUAXUANP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有“华轩”,但已共存于类似群组之上,且申请人在20类以及35类注册的“华轩公爵”商标已获得核准注册。经过长期使用,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另外,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该商标撤销结果确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软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床垫;竹木工艺品;家具门;垫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华轩”,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外,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但该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华轩 商标 江西华轩家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