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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35227号“KLOVE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47: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89号
申请人:汕头市科来福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粤汕集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35227号“KLOVE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520305号“KL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06986号“KL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682561号“卡蜜斯 K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19043号“格兰沃 K-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英文“KLOVEF”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引证商标三、四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用空气调节设备、电热水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准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电热水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KLOVEF 商标 汕头市科来福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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