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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08697号“岭南商旅 LINGN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48: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91号
申请人: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盛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8697号“岭南商旅 LINGN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5906号、第11966320号、第64445812号、第15577600A号、第15577599A号、第12409470号、第6185907号、第65359890号、第5471861号、第6945896号、第17394556号、第15577599A号、第55083982号、第37718051号、第1749644号、第6602174号、第12590267号、第1006199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十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整合市属资源打造广州商贸旅游产业龙头企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3.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二、十四至十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十八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岭南商旅 LING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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