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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86514号“HELLO TEA B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48:10关于第65686514号“HELLO TEA B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012号
申请人:杭州哈喽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绿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86514号“HELLO TEA B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显著性与区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55151号“你好阳光智能 HELLO SUNSHINE及图”商标、第65340257号“你好阳光 HELLO SUNSHINE及图”商标、第65126008号“西施 HELLO”商标、第45842097号“HELLO PAINTING及图”商标、第61472496号“HELLO MICROSCOPE及图”商标、第57456442号“Helo及图”商标、第16060548号“HELO”商标、第16288718号“HELLO SHOPPING”商标、第12093034号“宝宝豆 HELLO及图”商标、第13518475号“The hello”商标、第11734125号“HELLO-NET”商标、第54557146号“HELLOZ”商标、第18417644号“Hello W”商标、第57403108号“hello! party及图”商标、第64397029号“ 满满 hello”商标、第64396430号“HELLO TWINKLE及图”商标、第54563159号“意中逸 hello及图”商标、第25795368A号“Hello Salad及图”商标、第25797663号“HELLO SAL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八至十一、十三至十四、十八至十九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二、十七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3、引证商标三、十五、十六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
6、引证商标七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六至十四、十七至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六至十四、十七至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十二、十七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六至十四、十七至十九相区分。申请人享有著作权并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