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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247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48:53关于第668247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065号
申请人:上海有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赤狐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4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50723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图要素相同,在所示事物形态、主要特征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述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雨禾祥YHX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