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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49594号“三鳳粉莊 SAN FENG FEN ZH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51:07关于第67349594号“三鳳粉莊 SAN FENG FEN
ZH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25号
申请人:广州中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9594号“三鳳粉莊 SAN FENG FEN 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09608号“三鳳海棠粉 三鳳粉庄 孖錢商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