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841476号“XME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51: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44号
申请人:江苏兮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1476号“XME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9207673号“XMETA”商标、第65860495号“XMETA”商标、第22268556号“|xm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为驳回状态,引证商标三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项目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标识性和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芯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电子公告牌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XMETA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50226351号“BALANCENLIF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