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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226351号“BALANCENLIF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51:27关于第50226351号“BALANCENLIFE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32号
申请人:美国新百伦本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保嘉(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021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系全球知名运动品公司,1906年创立于美国,拥有百年历史,“N”、“NB及图”、“NEW BALANCE”商标系申请人核心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形成对应关系,“N”、“NB及图”、“NEW BALANCE”商标已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第4207906号“NEW BALANCE”商标、第5942394号“N”商标、第28634777号“N”商标、第11268876号“new balance 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及申请人注册的多件商标均系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申请人公司名称亦具有攀附原异议人商誉的恶意,积极追求混淆误认结果的发生,严重侵犯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和在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同时经查询发现,申请人注册地址注册大量公司,上述公司名下大量商标均系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已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事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损害原异议人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异议期间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U盘 复印件形式):
1、关于原异议人的介绍;
2、认定原异议人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裁定书、判决书;
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及媒体报道;
4、在先案例及司法判例;
5、原异议人2014-2019年审计报告;
6、原异议人商标注册证据;
7、原异议人所获荣誉证据;
8、2012-2019年运动鞋排行榜;
9、被异议商标商标注册列表、商标转让证据、被异议商标注册地址商标注册证据及恶意证据、申请人店铺被查处的报道等相关恶意证据;
10、商标授权书、许可确认备忘录、授权声明;
11、原异议人鞋样照片;
12、作品登记证书;
13、原异议人销售证据、专卖店列表、网络旗舰店销售证据;
14、原异议人广告宣传证据、维权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异议答辩理由认为,原异议人未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应予以受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原异议人异议理由均不成立,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BALANCENLIF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袜;手套(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三、四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男士服装;女士服装;儿童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字母构成、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226351号“BALANCENLIFE”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自己设计创作的商标,创意来源于申请人对现代生活的感悟,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具体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复审意见书与其异议理由基本一致,故我局对此不予赘述。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2021年5月27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2022年7月20日我局作出(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0217号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
2、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至五均系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男士服装;女士服装;运动鞋;服装”等商品上,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原异议人证据显示,我局曾在商评字[2016]第000006113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一在“鞋”商品上于2012年1月19日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经查,申请人共申请注册7件商标,均围绕文字“BALANCE LIFE”、“NB”申请注册,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商标均已被我局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或第三十条等规定予以驳回注册、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部分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争议商标由字母“N”将争议商标“BALANCENLIFE”分割为两部分“BALANCE”及“LIFE”进行认读,字母“N”突出显示且经图形设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NEW BALANCE”、引证商标三、四“N”、引证商标五“new balance N”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且由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对此理应知晓,其注册商标时应尽合理避让之义务。同时由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申请人共申请注册7件商标,均围绕文字“BALANCE LIFE”、“NB”申请注册,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其他商标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由原异议人证据9中的永康生活网报道、百度贴吧截图、知乎网截图等证据可知,本案申请人授权销售的标有“Balance Life”商标的鞋商品在相关公众中已造成来源混淆,其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本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侵犯原异议人在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主张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BALANCENLIFE及图 商标 美国新百伦本色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