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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838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52:20关于国际注册第16683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65号
申请人:SPRING CREEK VINTNER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8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普通的几何图形,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该标识已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国家注册证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商标法》适用法域范围内地区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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