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5053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54:33关于第666505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435号
申请人:沙龙机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05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13770号“GOME及图”商标、第191156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细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用在汽车相关服务上具备很强的显著性,且申请人和申请人母公司长城汽车在汽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媒体报道;工商登记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GOME及图 商标 沙龙机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