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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317244号“荷尔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57:1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9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鹏鑫纺织磨毛厂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317244号“荷尔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85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授权、购销合同(销方)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实际使用和宣传已获得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第25类全部核定商品上具有使用意图和行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签订的设计合同书截图;
2、申请人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及广告截图;
3、申请人服装及模特穿搭情况截图;
4、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截图;
5、申请人回馈客户的纪念品截图;
6、申请人在拖鞋、帽子等商品上使用的复审商标的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北京万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2017年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
2、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8月15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鞋”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与本案焦点问题无关,证据3、4、5中未涉及鞋等复审商品,证据6产品照片虽体现了复审商标及商品,但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能证明该份证据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鞋”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