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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04689号“日出云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58: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53号
申请人:日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4689号“日出云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98285号“日出联盟 RICHULIANMENG”商标、第9474462号“日出视觉及图”商标、第52428095号“日出生活”商标、第54288665号“日出鲜蒸”商标、第16828549号“日出马拉松”商标、第10380804号“日出黑糖及图”商标、第11804326号“日出拉麺 麺及图”商标、第46975843号“日出云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64088136号“日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处于待审中,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二目前已处于因有效期满未续展被注销的无效阶段,且引证商标二已多年未使用。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3月13日,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八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期满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文“日出云链”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日出联盟”、引证商标三中文“日出生活”、引证商标四中文“日出鲜蒸”、引证商标五中文“日出马拉松”、引证商标七中文部分“日出拉麺”及引证商标九中文“日出云霄”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最终续展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日出云链 商标 日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