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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37910号“同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58: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35号
申请人:北京青鸟同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37910号“同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4218599号“同文書院”商标、第40936948号“同文書院 同文學堂 TONG MAN TONGWEN ACADEM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无效宣告阶段,权利状态不稳定。第62779376号“同文教育研究院 TONGMAN EDUCATION INSTITUTE 中外禔福 TONGMAN EDUCATION INSTITUTE T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权利状态不明确。第64659837号“桐文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处于受理通知收文阶段。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91725号“桐文教育”商标、第19977302号“同文世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我局无效宣告一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其在翻译、口译服务、电影剧本编写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学校(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为在先初步审定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翻译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同文”与引证商标六起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桐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教育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