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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238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59:14关于第679238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49号
申请人:宁波创世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238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91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读音、含义所指等方面迥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