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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20223号“BAI P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59: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85号
申请人:洛阳云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20223号“BAI P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281319号“bai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实践中存在大量与本案相似的注册商标实例,这些商标之间的共存恰好说明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可共存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BAI PI及图 商标 洛阳云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