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30204号“恋上鱼汤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1: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75号
申请人:南京巨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慧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0204号“恋上鱼汤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外观设计和含义独特显著,有自己独特的辨识度,经过不断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75762号商标、第31785610号商标、第35757635号商标、第58604422号商标、第31403000号商标、第66838349号商标、第41892746号商标、第26250210号商标、第300745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体门店图片、大众点评截图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均包含中心词“恋上”,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恋上鱼汤面 商标 南京巨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