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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31662号“周三包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1: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14号
申请人:周万顺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风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31662号“周三包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突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39590号“周三包子”商标、第12229050号“周三”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部分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周三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