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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01919号“森木佳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2: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54号
申请人:山东森木佳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01919号“森木佳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92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超
吴彤
袁靖涵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森木佳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