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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5396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2:19关于第652539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62号
申请人:鹰弗斯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539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主商标,经过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45286号图形商标、第312351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方网站打印页及译文;相关报道;驳回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娱乐服务、提供体育信息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