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468940号“全域科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2: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44号
申请人:合肥蜀山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标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8940号“全域科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提交申请后一直持续使用申请商标,并且在多类别提交“全域科创”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如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因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23481166号“全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795710号“全域陶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文字“全域”,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建筑用砂石;石膏(建筑材料);水泥;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石料、水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建筑用玻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全域科创”构成,整体易被理解为“全领域或全地域科技创新”,该文字使用在水泥、建筑用玻璃等全部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全域科创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6648644号“创佳幕墙装饰CHUANGJIAMUQIANGZHUANG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