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48644号“创佳幕墙装饰CHUANGJIAMUQIANGZHUANG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2:52关于第66648644号“创佳幕墙装饰CHUANGJIAMUQIAN
GZHUANG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80号
申请人:山东创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8644号“创佳幕墙装饰CHUANGJIAMUQIANGZHUANG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9172号“创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236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88043号“卓安千阁ZHUO AN QIAN 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77923号“巨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1520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3371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9120348号“佳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310005号“创佳美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建筑施工监督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建筑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创佳”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创佳”文字、引证商标七“佳创”文字、引证商标八“创佳美艺”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七、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