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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20072号“天府老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3: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41号
申请人:彭州市昊宁家居饰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0072号“天府老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597124号“128 天府香辣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91094号“北新天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410804号“天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488844号“天府 升学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57748号“天府;天府农信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719069号“天府书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0773451号“天府会客厅 TIANFU TA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4188650号“天府原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732036号“天府国际机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0013138号“天府大讲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462675号“天府掌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3515649号“天府智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9167969号“天府活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4320743号“天府生活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1988218号“天府纯粮酒坊 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2520685号“天府美食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9719858号“天府软件园 TIANFU SOFTWARE PAP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5196495号“天府软件园TIANFUSOFTWARE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2314724号“天府软件园创业场 TIANFU SOFTWARE PARH.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64377149号“天府酒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63521138号“天府预付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64000186号“天府驾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47718930号“成都天府中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64377417号“天府茶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56232356号“天府之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状态未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七、八、十三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六、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七、八、十三、十六、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天府老窖”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至十二、十四、十五、十七至十九、二十三、二十五均含有文字“天府”,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天府老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