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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27781号“DU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3: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30号
申请人:额尔登毕力格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27781号“DU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22339号“都莉DU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740775号“嘟哩DU 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戒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DULI”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DULI”文字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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