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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31929号“河马爱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3: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68号
申请人:廊坊市戴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31929号“河马爱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572426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54558号“图形”商标、第24292051号“腾飞”商标、第53938739号“LARK PAGE”商标、第8041224号“金山大道 KING HIGHWAY”商标、第10488175号“图形”商标、第59280820号“AAAS ABILITY AS A SERVICE”商标、第12657316号“图形”商标、第7600290号“CECC”商标、国际注册第1584307号“AI”商标、第28002576号“瀚蓝 GRANDB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河马爱学及图 商标 廊坊市戴萌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