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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37595号“GOLD·AT 金雅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5:38关于第68237595号“GOLD·AT 金雅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70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37595号“GOLD·AT 金雅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5899号“金雅典GOLD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经检索,有大量包含外国地名的商标亦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见第183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包含“雅典”,“雅典”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已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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