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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4992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6:11
X&X、第32502134号“本来态度 ATTITUDE BLUE XX”商标、第38101902号“XXWM LADY XX”商标、第1567580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鉴于其状态未定,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图形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