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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5171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6:14关于第6785171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29号
申请人:福州鑫瑞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启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517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农业机械;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风力发电设备;水力发电设备;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发电设备”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6572号、第22245823号、第55003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7类的“泵(机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农业机械;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风力发电设备;水力发电设备;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发电设备”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不类似,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 我局在“农业机械;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风力发电设备;水力发电设备;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发电设备”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泵(机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陈霞爱心营养厨房CHEN XIA AI XIN YING YANG CHU FANG及图 商标 福州鑫瑞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