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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09343号“蛋壳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6: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64号
申请人:上海百目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09343号“蛋壳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78549号“蛋壳驿站DKY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571020号“蛋壳的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610600号“蛋壳公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645374号“蛋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496989号“蛋壳公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175782号“蛋壳租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9607748号“蛋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676294号“蛋壳基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3545945号“蛋壳基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6235446号“蛋壳基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相冲突的4303、4304、4305群组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94765号“我是蛋壳I'M EGGSH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4301、4302群组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域名证书、网址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除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分别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动物寄养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除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均含“蛋壳”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蛋壳屋 商标 上海百目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