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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65952号“爽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6: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61号
申请人: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佩腾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65952号“爽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3408号商标、第11525975号商标、第15532459号商标、第11058340号商标、第15378394号商标、第124330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均系防御性注册,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记录、产品图片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字母“ C”,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爽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