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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2955号“智亮新材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7: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74号
申请人:北流市智亮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玉林市榜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2955号“智亮新材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27696号图形商标、第65030655号“中和新能源 ZHONG HE NEW ENERGY及图”商标、第435672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源生产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镀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废物和可回收材料的分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废物再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能源生产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智亮新材料及图 商标 北流市智亮建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