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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72946号“住好 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7: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78号
申请人: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2946号“住好 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28710号“好住”商标、第62533398号“住好家”商标、第58345177号“住好家”商标、第63906693号“住好家家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转让予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于2023年2月8日转让予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已转让予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所有人为同一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地质勘测;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建筑学服务;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软件即服务(SaaS);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为他人称量货物;海图更新服务;平面设计;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名片设计;能耗记录表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质量控制;地质勘测;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建筑学服务;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软件即服务(SaaS);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为他人称量货物;海图更新服务;平面设计;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名片设计;能耗记录表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住好 D 商标 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