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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26140号“K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11: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72号
申请人:广西梧州开羽六堡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6140号“K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7260980号商标、第11769434号商标、第11223342号商标、第87056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成要素、整体认读、外观设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 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的英文“KY”,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KY及图 商标 广西梧州开羽六堡茶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