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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69274号“百年复字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13: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33号
申请人:百年复字号餐饮(包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69274号“百年复字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17118号“复字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在茶;茶饮料;冰糖燕窝;糕点;米商品上予以驳回,且已生效。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粉条;醋;酱油;调味品;辣椒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月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粉条、酱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百年复字号”使用在茶、糕点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所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百年复字号 商标 百年复字号餐饮(包头)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