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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25775号“抚仙湖 FU XIAN LA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19: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81号
申请人:澄江市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5775号“抚仙湖 FU XIAN LA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政府部门授权申请注册的,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066262号“抚仙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及修订草案、澄江市人民政府情况说明函件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决定予以维持,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油漆催干剂、防水冷胶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油漆、清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抚仙湖 FU XIAN L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