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03908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19:04
JA及图、第18651073号“王氏牛不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简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J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