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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28456号“好孩子倍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20: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32号
申请人: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28456号“好孩子倍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35680号“倍护”商标、第66707334号“倍护”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爽身粉;花露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肤绘画用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爽身粉;花露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好孩子倍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