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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914642号“蓝蓝部落BLUE BLUEBLU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20:39关于第11914642号“蓝蓝部落BLUE BLUEBLU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8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邱小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914642号“蓝蓝部落BLUE BLUEBLU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1054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8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凳子(家具)、儿童摇床、办公家具、家具、垫子(床垫)、沙发”商品上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至今仍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向申请人送交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对复审商标在“凳子(家具)、儿童摇床、办公家具、家具、垫子(床垫)、沙发”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山东华诺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山东华诺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销货合同及经销合同;3、山东华诺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入住香河居然之家的合同;4、检测报告;5、微信实体店照片;6、绿色环保品牌认证书。
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提出质证意见:山东华诺家具有限公司名下注册有多件“蓝蓝部落”商标,其提交的使用证据并不唯一指向复审商标,且山东华诺家具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再次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判决及裁定、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2年1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8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20类凳子(家具)、儿童摇床、办公家具、家具、垫子(床垫)、沙发、漆器工艺品、垫枕商品上。2020年11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山东华诺家具有限公司名下。2021年12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2021年12月2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凳子(家具)、儿童摇床、办公家具、家具、垫子(床垫)、沙发”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22年7月21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凳子(家具)、儿童摇床、办公家具、家具、垫子(床垫)、沙发”商品上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2、我局针对复审商标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34781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认定原注册人在2017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8日之间在凳子(家具)、儿童摇床、办公家具、家具、垫子(床垫)、沙发商品上对本案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并对上述商品予以维持。该决定经司法审查一审判决维持我局决定,该判决尚未生效。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9年11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凳子(家具)、儿童摇床、办公家具、家具、垫子(床垫)、沙发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山东华诺家具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3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在指定期间实际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儿童床商品,加之证据4检测报告、证据5的店铺招牌及证据6的证书予以佐证。综合考虑山东华诺家具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儿童床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凳子(家具)、办公家具、家具、垫子(床垫)、沙发与儿童摇床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亦予以维持。申请人称山东华诺家具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并不唯一指向复审商标,但其已明显包含了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蓝蓝部落”,且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蓝蓝部落BLUE BLUEBLUE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