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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779789号“灵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20:3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州少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志杰
申请人因第23779789号“灵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71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软件技术服务合同、平台服务系统及收据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2月19日至2022年2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寻找赞助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灵蝶服务系统及客户部分系统数据截图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3506服务项目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与河南快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技术服务合同;
2、河南快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灵蝶系统的页面截屏、开具的收据;
3、申请人与河南颜值丽舍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技术服务合同;
4、河南颜值丽舍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灵蝶系统的页面截屏、开具的收据;
5、申请人与郑州美漾多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技术服务合同;
6、郑州美漾多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灵蝶系统的页面截屏、开具的收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深圳亚创安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宣传、人员招收、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网站流量优化、点击付费广告、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2021年9月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期至2028年4月13日。
2、2022年2月1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寻找赞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2年8月26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软件技术服务合同、系统页面等证据表明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载有复审商标的软件系统所需要的技术服务,上述证据中虽体现了复审商标,但“灵蝶”仅为软件系统名称,并非作为商标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上的使用。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灵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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