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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488954号“VT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22:4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62号
申请人:深圳市十星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杨天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88954号“VT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03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杨天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淘宝展示及购买评价、销售记录、包装照片等证据中未体现商标注册人与实际使用人的关系,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在“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4488954号第8类“VTT”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复审商标原撤销被申请人及申请人自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就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用以证明商标所有人存在真实使用行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深圳杨天胜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十星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连同申请人复审理由书一并向被申请人发送答辩通知书,其中包括(光盘):
1、复审商标转让公告;
2、“VTT”淘宝销售证据、购买评价;
3、“VTT”淘宝销售订单详情、物流详情;
4、“VTT”商品包装图片;
5、申请人参展图片、参展协议、参会发票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部分系自制证据、部分商品与复审商品无关、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未在三年规定期间内,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三年规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撤销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提交相应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上海的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0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6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鱼叉;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的);切割工具(手工具);穿孔工具(手工具);雕刻工具(手工具);餐具(刀、叉和匙);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剪刀商品上。2021年04月20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深圳杨天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原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06月20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市十星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全部指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复审提交的授权书显示深圳杨天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期限自2018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止;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系复审商标转让公告;证据2所示商品与复审商品无关;证据4系无形成时间的单方自制证据;证据5申请人参展图片显示商品与复审商品无关;证据3淘宝销售订单显示2022年1月14消费者杨语嫣在“康佳个人护理品牌店”分别购买“VTT剃须刀”及“VTT厨房剪刀”商品各一件,虽有物流截图证明该订单的履行情况,但首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上述“康佳个人护理品牌店”之间的关系证明;其次,订单中显示商标与复审商标不同;再次,申请人在同一天对复审商标仅两次的销售使用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商业使用,难以使复审商标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VTT及图